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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议事规则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14年04月14日作者:湖北律协
(2006年湖北省律师协会六届理事会审议通过,2014年3月22日湖北省律师协会七届四次理事会修改审议通过)
第一条 为使湖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议事制度化、规范化,提高工作效率和决策能力,根据《湖北省律师协会章程》的规定,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,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律师代表大会职责,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。必要时,经三分之一的理事或常务理事会决定,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。
第四条 理事会接受监事会监督,监事会全体监事根据工作需要,可列席理事会。
第五条 理事会职责:
(一)召开律师代表大会;
(二)选举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;
(三)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讨论决定重大事项;
(四)增补或更换理事、常务理事;
(五)听取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年度述职报告,并就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议;
(六)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、财务工作报告;
(七)制定行业管理规则、职业道德准则、执业行为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等;
(八)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。
第六条 理事必须参加理事会议。确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席会议的,须在开会两天前向秘书处书面请假,否则视为缺席。
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议的,其理事资格依照章程取消。
第七条 理事会的召开,应提前五天通知理事。
第八条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,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,由会长指定副会长召集和主持。
第九条 理事会议题由会长办公会提出,常务理事会审定。
第十条 理事会可邀请司法行政机关的相关领导出席会议。
秘书长、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,可邀请市、州律师协会负责人、秘书长和省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及省律协专门、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
第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可举行。会议决议、决定须有与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方为有效。
第十二条 理事会决定、决议,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。
第十三条理事会须作会议记录,并制作会议纪要。
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决议,必须认真执行,不得擅自改变。如在实际执行中遇到问题需要改变原决议的,应提交理事会重新审议。
第十五条 秘书处负责理事会的有关会务工作。
第十六条 出席、列席理事会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。
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第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“以上”均不含本数。
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。